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1 17:43 浏览量:2490

历史经典产业是具有悠久历史传承、凝聚人民聪明才智、蕴含深厚文化底蕴的产业,也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举措。

一、加强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保护传承

(一)挖掘历史经典产业。鼓励各地深入挖掘历史经典产业,组织申报建立省级历史经典产业名录,确立一批特色产业和品牌产品,并实行动态调整。鼓励各地“一业一品一策”予以精准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各市、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主体,不再列出)

(二)加强原料供给。支持茶叶、中药材、蚕桑、江南糯米等历史经典产业原材料基地和种业发展,培育一批种质资源保护圃和良种繁育基地,建立一批优质生产基地。省级乡村“土特产”精品培育试点项目重点支持相关历史经典产业全产业链建设,涉农项目资金向历史经典产业倾斜。支持各地有序组织本地叶蜡石、陶瓷土等资源开采。积极支持企业向海外采购原材料。(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

(三)加强传统工艺技艺保护。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级以上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和省级以上传统工艺振兴目录、非遗代表性项目、农业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鼓励各地对经推荐列入相关基地、目录、项目的予以适当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

(四)加强传统工艺技艺传承。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制茶大师、老药工、酿酒师等设立专业工作室,传承技艺文化。到2027年,每年遴选50个左右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给予最高3年合计30万元补助,用于场地租赁、带徒授艺等工作室建设,相关资金在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老字号品牌保护。支持历史经典产业创建老字号品牌,对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品牌及相关主体企业,鼓励各地给予政策支持。支持老字号数字产业园和老字号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支持老字号品牌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视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六)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统筹城市(镇)发展与历史经典产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支持历史经典产业工业遗产纳入城市更新政策支持范围,结合地方资源特色和历史传承,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历史经典产业工业遗产旅游,创建省级以上工业旅游基地。(责任单位: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七)加强人才分级分类培养。建立历史经典产业高层次人才评选认定机制,支持参与卓越工程师评选,鼓励参加国家和省工业设计大赛,鼓励各地将历史经典产业领域人才纳入人才分类目录。加大对历史经典产业领域人才支持力度,在人才项目申报、评审中给予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对历史经典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传承活动,按规定给予支持。深入推进乡村工匠“百千万”工程,乡村工匠认定向从事历史经典产业人员倾斜。鼓励“大师带徒”培养专业人才,鼓励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开设历史经典产业相关专业。建立“1+1”合作机制,以“双一流196工程”为载体,推动1个历史经典产业与1家省属高校在产业研究、人才培养、培育一流学科专业等方面深入合作,为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提供源头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总工会)

二、推进历史经典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八)加大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企业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研发投入,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和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企业申报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工业互联网平台等项目,适当降低门槛,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九)支持企业做精做强。加强企业梯队培育,将符合条件的历史经典产业企业纳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遴选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链主”企业,鼓励各地对企业“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以及梯度培育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支持历史经典产业集聚发展,持续推进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文化产业园等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大历史经典类文化创意街区、商业特色街区等建设力度,打造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基地。加强分业施策、分类指导,参照“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确定一批核心区、协同区,按照“一业一策”“一域一策”打造全产业链政策支持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十一)强化品牌标准引领。强化质量品牌强企建设和先进标准引领,支持历史经典产业领域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研制工作,支持开展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优化政府质量奖励政策,对获奖单位按规定予以奖励。建立专利快速获权绿色通道和专利优先审查白名单工作机制,指导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农业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相关经营主体积极争取和适用专利优先审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

(十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历史经典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100%加计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居民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到历史经典产业相关境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历史经典产业创投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历史经典产业领域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国家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十三)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各地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价值予以保障。支持历史经典产业原材料保障等所需的设施农业用地,鼓励规模经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各地利用现有房源或新建楼宇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企业和大师工作室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十四)强化资金融资支持。省级各有关部门统筹相关政策资金加大历史经典产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各有关市、县(市、区)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建立一批历史经典产业发展基地、树立一批一流传承大师、建设一批专业工作室、遴选一批重点技术攻关项目、打造一批骨干优质企业、形成一批特色品牌产品、确立一批“礼出之江”外事礼品(统称“七个一批”)。用好省级“4+1”专项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历史经典产业企业融资支持,积极创新信贷产品,盘活知识产权等各类企业资源资产,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外办、人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

三、加大历史经典产业高强度宣传推广

(十五)支持开展交流活动。鼓励以市场化运作模式举办浙江省历史经典产业博览会。用好政府主办或参与的各类展览、论坛、博览会,做好历史经典产业嵌入式宣传,在各类展览展会和国际会议等活动中积极推介历史经典产业,在外事礼品选用方面向历史经典产业产品倾斜。鼓励各地对参加相关展会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外办、省文投集团)

(十六)支持举办高水平赛事。举办“礼出之江”“浙派好礼”“新式茶调饮”“浙江药膳”等创新创意大赛,建立省级历史经典产业创新创意大赛目录,鼓励各地对列入目录的赛事给予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色,积极举办历史经典产业赛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七)支持设立展示展销窗口。在机场、地铁、高铁等重要交通设施以及之江文化中心、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设置历史经典产业精品窗口,进行公益性展示和产品销售,打造浙江历史经典产业精选品牌,鼓励有关单位对运营主体和入驻企业给予场地出租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各地出台支持历史经典产业进机场、进商圈、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等相关政策。鼓励发展数字化营销,支持建设历史经典产业营销展示线上平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杭州铁路办事处、省交通集团、省机场集团、省文投集团)

(十八)支持开拓海外市场。推动小微出口信保服务扩面,短期信保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0%,单家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各地可根据实际加大扩大小微统保平台适保范围等扶持力度。探索通过“单一窗口”、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等渠道开展企业线上保单融资,扩大保单融资覆盖面。出台境外营销网点建设工作方案,对企业建设海外仓、海外展示展销店等项目按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

本政策举措自2024年7月6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满前,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他文件与本政策举措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鼓励各地、各部门根据本政策举措,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的历史经典产业“一业(一地)一策”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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